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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告

湖北科技学院附属第二医院章程(草案)(讨论稿)

时间:2017-10-23  作者: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单位行为,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 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为湖北科技学院附属第二医院,东门位于咸宁市温泉马柏大道168号,西门位于茶花路58号。

第三条  本单位举办单位是湖北科技学院。

第四条  本单位性质为普通高校直属的公立医院,经费来源是财政拨款(自收自支)、医疗收入和其他收入,设立时申请开办资金为1031万元。

第二章 指导思想

第五条  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是:为人民身心健康提供医疗与护理服务,开展医疗护理、教学科研、疾病预防、人员培训、健康教育、继续教育。

第六条  本单位的办院指导思想是:以质量求生存,以人才求发展,以学科显特色,以管理增效益,满足高等医学教育临床教学和人民群众医疗卫生服务需求。

第七条 医院功能定位是:特色突出,全面发展,医教融合,二级甲等综合医院。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本单位决策机构是医院党政联席会议。

第九条  医院党政联席会议的主要职权:

(一)研究提出医院发展规划、财务预算及决算、投资计划、技术改造等方案。

(二)研究讨论医院“三重一大”事项。

(三)研究制定本单位内部管理制度。

(四)研究提出本单位年度重点工作计划。

(五)研究决定员工薪酬和绩效考核方案。

(六)研究决定医院其他需要决策的事务。

第十条  本单位院长的产生方式为湖北科技学院任命。

第十一条  湖北科技学院作为举办单位享有以下职权:

(一)批准和修正医院章程。

(二)批准医院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清算等方案。    

(三)批准医院中长期战略发展规划。

(四)批准医院年度财务预算和财务决算。

(五)批准规定额度以上投资事项。

(六)决定医院领导班子成员的薪酬和绩效考核方案。   

(七)向医院下达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和指标,并进行考核、评价和奖惩。

(八)对医院重大决策的实施进行跟踪监督。了解医院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九)监督医院重要制度执行情况。

(十)查阅医院职工代表大会会议记录和医院财务会计报告。

(十一)决定聘请独立的审计机构对医院进行定期和不定期审计。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  医院职工代表大会享有以下职权:

(一)听取和讨论关于医院经营发展重大决策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改革方案和重要规章制度,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民主评议医院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民主评议建议。

(四)审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需审议的事项。

第十三条  院长经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方 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第十四条  院长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医院日常工作,全面负责医疗护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

(二)组织实施医院年度重点工作计划。

(三)组织拟定医院内部管理制度。

(四)代表医院出席相关会议和活动。

(五)代表医院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合同、协议等。特殊情况下,副院长受院长委托,代行上述职权。

第十五条  医院领导班子成员由湖北科技学院任命。

第四章 医疗管理

第十六条  加强思想教育,特别是医德教育,确立全心全意为人民身心健康服务的思想,养成良好的职业素养,持续改进服务态度和工作作风。

第十七条  各科室在医院党政联席会议、医务科和科主任领导下,负责本科室的医疗、教学及行政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医院制订以责任制为中心的医疗管理制度和各级人员职责,各科室遵照执行。

第十九条  医院遵循国家卫计委颁布的十八项医疗核心制度。

第二十条  医院对医务人员进行定期和不定期培训,各科室应及时总结医疗经验和教训,加强易于发生医疗不安全环节、时节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医疗安全管理是医院行政职能部门的职责, 后勤保障部门亦责无旁贷。

第五章 护理管理

第二十二条  加强护士道德教育,树立护士良好形象。

第二十三条  遵循医院二十项护理工作制度。

第二十四条  重视护理队伍建设,注重提高护理质量。

第二十五条  护理部负责护理临床、教学、科研管理工作。

第六章 行政管理

第二十六条  医院设党群办、院办、人事科、信息科、总务科、财务科、医务科、药械科、护理部、门诊办、公卫办、精卫办等行政职能部门。

第二十七条  各科室按医院确定的工作职责行使职权。    

第二十八条  医院党政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周召开一次, 会议精神由分管领导、各科室负责人及时传达至全体职工。

第二十九条  在学校党委和行政的领导下,医院党总支在本院工作中发挥政治核心和监督作用;医院依靠党总支,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职代会等组织的作用。

第三十条  医院如实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工作、反映 情况,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和指导。

第七章 卫生及安全

第三十一条  医院贯彻执行《医院感染管理办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细则》及《消毒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  建立健全医院感染监控组织,配备专(兼) 职人员并认真履行职责。

第三十三条  制定感染监控方案、对策、措施效果评价 和登记报告制度,定期或不定期进行考核与评价。

第三十四条  经常性地对医院职工进行预防医院感染的宣传教育。

第三十五条  加强对特殊区域(如手术室、消毒供应室、 治疗室、换药室)清洁、消毒、无菌的管理,定期检查。

第三十六条  建立合理使用抗菌药物的管理办法,保证用药安全。

第三十七条  建立健全治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应急预案并实际演练,保障医患的人身安全和医院的财产安全。

第八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八条  医院经费来源

(一)财政、学校拨款

(二)医疗、药品、耗材收入

(三)其他收入

第三十九条  执行国家规定的企业会计制度,依法进行 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条  医院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 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一条  医院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任何 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并接受财政(税务)、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四十二条  本单位接受的捐赠、资助,必须按照捐赠 人、资助人的约定使用,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使用捐赠、资助的情况,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以适当方式向捐赠者、 资助者公布。

第四十三条  本单位的人事、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医院编制外聘(任)用员工及员工的工资、保险、 福利待遇等,按照国家对企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医院院长变更时,须对前任院长进行任期内的经济责任审计。

第四十六条  医院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披露相关资产信息。

第九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举办单位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八条  本单位撤销应报湖北科技学院审批同意。

第四十九条  本单位申请注销登记前,须由湖北科技学院领导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工作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湖北科技学院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五十一条  清算工作结束,形成清算报告,经湖北科技学院审批同意,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二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法律、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规定的事项发生变更,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举办单位决定修改章程等其他情形。

第五十三条  医院党政联席会议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案,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经湖北科技学院审查批准。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制定,由医院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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