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践行“科教创院、人才强院、特色兴院”的办院理念,建设高素质、高水平的人才队伍,提高医院核心竞争力,促进医院可持续发展,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基本原则
积极引进和培养优秀人才,提高人才队伍素质,优化人才队伍结构,建设优势学科和创新团队。进一步完善人才资源配置和开发利用,建立优秀人才成长的长效机制,为医院发展提供坚实的人力资源保障。
二、人才引进对象
(一)学科专业负责人
(二)博士研究生
(三)硕士研究生
三、人才引进条件
(一)基本条件
1.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医德医风。
2.敬业守职,具有严谨的学术作风。
3.身体健康,原则上学科专业负责人/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年龄分别在50/45/40周岁以下。
(二)具体条件
1.学科专业负责人
在所从事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的学术科研水平、专业技术水平和较好的组织协调能力,能够带领、指导和组织本院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共同开展临床、科研、教学工作,并达到省级先进水平的高级职称人员。需在省(市)级三甲医院从事相关专业满三周年以上;担任过相关专业科室负责人,或具有较显著学术科研成果。
2.博士研究生
临床专业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海归者需提供由教育部学历认证中心出具的《国外学位学历认证书》)。
3.硕士研究生
全日制硕士研究生。
四、人才引进程序
1.各科室根据医疗、教学、科研及学科建设工作需要,申报人才引进计划。
2.人事科根据各科室的申报计划,结合医院发展需要,提出当年医院人才引进计划,经医院党委会通过后,上报学校研究决定,面向国内外公开招聘。公开招聘分公开考试招聘和考核招聘两种形式。
3.按照考核招聘拟引进的人才,职能部门组织相关专家对其学术水平进行考核、评议并提出考评意见,然后医院党委会讨论通过,上报学校。
4.按照公开考试招聘拟引进的人才,按照公开考试招聘的程序进行。
5.医院对引进的人才实行合同管理,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并按期进行考核。
五、人才待遇
(一)基本待遇
纳入学校和医院编制内管理,工资、福利等待遇按照国家政策及医院规定执行。
(二)其他支持
1.医院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意愿,安排其工作和任职。
2.医院为其开展业务提供必要的设备、设施、人员等支持,为其开展科研和教学活动提供相应条件。
3.安家费:
(1)博士研究生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2)学科专业负责人:30万元,分三年(考核后按10万/年)发放。
(3)硕士研究生:有规培证的8万,无规培证的5万元。
4.特殊津贴
(1)教授:1000元/月。
(2)博士研究生:800元/月。
(3)主任医师:600元/月。
(4)硕士研究生:300元/月。
特殊津贴按就高原则,不重复享受。
5.凡配偶所学专业在本院有相应工作岗位的,原则上可在本院就业。
6.医院协助解决本人落户等相关问题。
7.医院急需的特殊重要人才,安家费等待遇可适当上调。
六、人才培养
(一)医院鼓励本院教职工攻读定向培养硕士研究生,提升学历层次。报考定向培养硕士研究生必须书面申请,经所在科室、部门同意后提交人事科汇总备案,经医院党委议研究同意后方可报考。定向培养硕士研究生与医院签定协议,医院提供学费、住宿费(必须是委培单位提供的住宿)。读硕士期间享受档案工资,不享受奖励性绩效工资。毕业回院工作后,医院报销每学期咸宁至培训院校往返的车船费(二次)。
(二)本院教职工考上国家统招的普通硕士研究生(专业对口),与医院签定协议,读硕士期间享受档案工资,不享受奖励性绩效工资。毕业回院工作后,医院报销学费、住宿费1000元/年,本市除外)和每学期咸宁至培训院校往返的车船费(二次)。
(三)在职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不脱产期间享受档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脱产期间只享受档案工资。医院提供学费(专业对口,不对口和单证减半)、报销每年1000元以内的住宿费和每年咸宁至培训院校往返的车船费(二次)。
(四)人才进修、参加学术会议等优先,按相关文件执行。
七、服务年限与违约责任
(一)上述人员既要享受医院给予的待遇,必须履行义务。
引进的人才最低服务年限为8年。培养的人员的服务年限按以下公式计算:学历、学位培训人员的服务年限=培训年限×2,在读时间不计入服务年限,延期学习计入培训年限,单证人员服务年限酌减。
(二)人员工作服务期未满,个人提出调离或采取离职、辞职、辞聘等均视为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违约者须向医院缴纳违约赔偿金。
培训违约赔偿金=各次培训费用之和×120%×(1-已服务年限/应服务年限);
各次培训费=学费+住宿费+车船费+档案工资+奖励性绩效工资+医院提供的其他费用。
引进培训违约赔偿金=安家费×120%×(1-已服务年限/应服务年限)。
八、附则
(一)培训人员学前的各类报名费、考务费以及往返路费和住宿费均由个人承担。
(二)符合条件人员均可享受特殊津贴,其中,硕士单证200元/月。
(三)本科规培生安家费4万元。
(四)硕士及以上人员来院应聘,按财务规定报销往返路费。
(五)本规定由人事科负责解释。
(六)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