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者清,则患者安。为深入推进清廉医院建设,纪监审办今起推出“纪法小课堂”专栏,对系列政策法规进行解读。首期我们聚焦《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逐条解析要义,结合典型案例,以案释纪、以案明规。望全院同仁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共同维护医院风清气正的执业环境,不负生命相托。
准则一:合法按劳取酬,不接受商业提成
▎准则内容
依法依规按劳取酬。严禁利用执业之便开单提成;严禁以商业目的进行统方;除就诊医院所在医联体的其他医疗机构,和被纳入医保“双通道”管理的定点零售药店外,严禁安排患者到其他指定地点购买医药耗材等产品;严禁向患者推销商品或服务并从中谋取私利;严禁接受互联网企业与开处方配药有关的费用。
▎典型案例
某市某区中医院信息设备科原副科长谢某,自2000年进入医院后长期从事网络信息管理与数据收集工作。2008年初,药品销售人员赵某通过朋友介绍找到谢某,希望获取其代理药品的“统方”数据,双方约定以每个药品每次100元的价格交易。

从2008年1月至2019年5月,赵某通过银行转账支付谢某“统方”费用206笔,共计35.17万元。此后谢某不仅提供“统方”,还利用职务便利做起药品销售代理,先后将6种药品成功打入医院,收受药品回扣共计197万余元。2022年2月14日,区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谢某有期徒刑六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万元。
▎案例分析
谢某作为医院信息管理人员,本应守护医疗数据安全,却利用职务便利违规获取并出售“统方”数据,违反了《九项准则》中“合法按劳取酬,不接受商业提成”的规定,尤其是“严禁以商业目的进行统方”的明确禁令。“统方”是医药代表计算回扣的重要依据,谢某的行为不仅为商业贿赂提供了便利,破坏了医院正常的药品管理秩序,更直接推高了药品价格,增加了患者负担。其后期收受药品回扣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受贿罪的规定。无论身处何种岗位,只要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以案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明确禁止“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及“以商业目的进行统方”。
▎什么是“统方”?
“统方”是医院对医生用药信息量的统计。所谓为商业目的统方,是指医院中个人或部门为医药营销人员提供医生或部门一定时期内临床用药量信息,供其发放药品回扣的行为。卫生主管部门要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类医疗机构加强医院信息系统药品、高值耗材统计功能管理,避免为不正当商业目的统计医师个人和临床科室有关药品、高值耗材用量信息。

▎商业目的的统方行为有哪些危害?
1.扰乱正常医疗秩序:商业目的统方行为的泛滥导致医务人员在高额利益驱使下收受回扣,开大处方、乱用药、滥检查,既损害了患者健康,加重了患者经济负担,也加剧医患矛盾,扰乱正常的医疗秩序。
2.破坏医疗行业作风:商业目的统方行为导致的医药回扣败坏了整个医疗行业风气。为商业目的统方的人员,不仅仅是把医院的药品、耗材信息出卖给医药营销人员,使自己获利,同时也让有些医务人员不自觉地收受回扣,走上共同犯罪的道路。在利益的驱使下,整个医疗行业纯洁性被腐蚀。
3.扭曲公平竞争本质:为了让医生更多地使用自己的药品或耗材,医药购销人员采取回扣、赞助、送礼等非公平竞争的形式贿赂医务人员,在很大程度上破坏了公平竞争的规则,使价值规律和竞争规律无法发挥正常作用,阻碍了医疗市场机制的正常运转。
▎提醒
医疗领域商业贿赂问题长期受到社会广泛关注,其中非法统计处方数据(统方)已成为医药购销环节腐败的突出表现。部分医药代表为促进药品、耗材进院及提升销量,通过支付回扣、赠送礼金等手段贿赂医务人员,非法获取药品耗材使用数据,这种“带金销售”模式不仅推高了药品价格,更扰乱了正常的医药市场秩序。此类行为不仅增加了流通环节成本,最终转嫁为患者的医疗负担,更可能诱发过度医疗等不良现象。
国家纪检监察机关和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多次公开指出,医药企业“带金销售”和医疗机构腐败问题直接导致药品、耗材价格虚高,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严重损害行业形象,加重群众就医负担。医疗机构必须严格规范统方管理,明确权限和审批流程,禁止任何未经批准的统方行为,坚决杜绝商业目的的统方操作。同时,严禁医务人员及相关科室收受医药企业及其代理人的回扣、提成,不得在物资采购、招投标等环节接受利益输送。全体医务工作者必须严守法律底线,恪守职业操守,共同维护医疗行业的廉洁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