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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典型案例警示教育

时间:2026-10-27    作者:国家卫生健康委、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浏览次数:

为持续推进清廉医院建设,抓实医德医风建设,切实增强卫健系统党员干部职工党纪法规意识,充分发挥警示教育震慑作用、筑牢廉洁纪律防线。特选取卫健系统典型案例开展深度剖析,教育引导全体人员以案为鉴、知敬畏守底线,护航医院卫生健康事业高质量发展。

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

  五、恪守保密准则,不泄露患者隐私。确保患者院内信息安全。严禁违规收集、使用、加工、传输、透露、买卖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所提供的个人资料、产生的医疗信息。

 典型案例

 案例一:广西南宁市某医院产科主管护师韦某泄露产妇信息案。(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网站)

 吴某甲、吴某乙在广西南宁市江南区经营一家保健按摩中心,主要是向产妇提供服务。为扩大客源,吴某甲向南宁市某医院产科主管护师韦某提出,由韦某提供产妇信息,并承诺每发展一名客户就给韦某50元或60元报酬,若客户后续办卡消费则另外向韦某支付10%的提成。2018年至2020年6月,韦某便以写论文需要数据为由,通过欺骗有权限的同事登录该医院“护士站”系统查询产妇信息后拍照发给自己,或者自行通过科室办公电脑查询该医院“桂妇儿”系统产妇信息后拍照,不定期将上述产妇信息照片通过微信发给吴某甲,吴某甲、吴某乙则利用上述信息安排员工通过电话联系产妇发展客户。韦某向吴某甲、吴某乙出售包括产妇姓名、家庭住址、电话号码、分娩日期、分娩方式等在内的产妇健康生理信息500余条。2020年12月16日,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认定韦某、吴某甲、吴某乙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分别判处韦某、吴某甲、吴某乙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两年至有期徒刑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案例二:四川省绵阳市某县医院医师泄露未成年人病历信息案。(来源:绵阳市卫健委网站)

 四川省绵阳市某县医院医师刘某将一在校学生(未成年人)住院电子病历部分信息照片通过微信传播,导致患者隐私泄露。2024年4月24日,该县卫生健康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给予医师刘某警告、罚款人民币24000元,并责令暂停一年执业活动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昆山市第一人民医院医师姜某泄露患者隐私案。(来源:“苏州卫监”公众号)

 2023年2月1日,多个网络平台传播“某市一男医生在社交平台发女性患者私密照”网贴,该市卫生监督机构立即启动相关调查。经查,医师姜某出于规培轮转出科考核的需要,在为患者进行负压吸宫术操作时让同事拍摄一张工作照,并于2023年1月使用网名为“*风”的账号在某网络社交平台发布了此照片,而该照片未进行模糊处理,患者私密部位未被完全遮挡。与此同时,“某市一男医生社交平台发女患者私密照”话题在微博平台、百度平台的阅读次数分别为1.5亿次和603万次,“男医生发布女患者私密照被暂停执业”在某新闻平台话题阅读次数3314万次,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案发后,姜某及时主动实施删照、销号处理,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给予其警告、罚款13000元、责令暂停执业活动六个月的行政处罚。

 案例解析

 以上典型案例涉案人员违反了“《九项准则》(五)恪守保密准则,不泄露患者隐私”中“严禁违规收集、使用、加工、传输、透露、买卖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所提供的个人资料、产生的医疗信息”等规定,并且案例1中的医疗机构工作人员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护士条例》都明确要保护患者的隐私,法律、法规也明确了对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医师、护士)违反保护患者隐私的处理。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六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保密。泄露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同时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从重处罚。

《医师法》第五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有泄露患者隐私或者个人信息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护士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护士在执业活动中有泄露患者隐私或个人信息情形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暂停其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护士执业证书。

 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三条:公民接受医疗卫生服务,应当受到尊重。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卫生人员应当关心爱护、平等对待患者,尊重患者人格尊严,保护患者隐私。

 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一百零一条:违反本法规定,医疗卫生机构等的医疗信息安全制度、保障措施不健全,导致医疗信息泄露,或者医疗质量管理和医疗技术管理制度、安全措施不健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等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止相应执业活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警示教育

    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公开患者信息需征得本人同意,并向患者公示信息处理规则,明确处理信息的目的、方式、范围。如果违规泄露患者隐私,无论该行为是否对患者造成损害,都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保护患者隐私不仅是医务人员的义务,也是医德的一种体现。医务人员在工作中要加强重视,吸取反面案例的教训,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医院相关规章制度,自觉做好患者隐私保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