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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十八项医疗核心制度:会诊制度

时间:2017-03-07  作者:<a href='/ShowAuthor.asp?ChannelID=1001&AuthorName=医务科' title='医务科'>医务科  点击:

会诊制度

 

会诊是发挥有关专业人员的集体智慧,更恰当地解决疑难病例的诊疗,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的重要环节。会诊也是各科室之间或各医院之间协作的重要形式。

1、在病人诊疗过程中,以下情况应及时提出会诊,以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1)住院病人住院时间超过7天,经科内三级医师查房后仍未能明确诊断或尚没有相对明确的提示诊断线索者。

2)病人虽已确诊,但经治疗疗效不佳或在治疗上遇到困难者。

3)病人住院期间出现其他专业的病情变化或伴发其他专业的疾病者。

4)病人病情复杂,同时伴有多系统症状或多器官功能损害者。

5)手术时出现需要其他专业的医师配合者。

6)门诊或急诊就诊的病人因病情需要其他专业的医师协助诊疗者。

7)病人或家属提出要求者。

8)因其他特殊情况,病人所在科的科主任或医务科认为需会诊者。

2、各级医师应严格掌握各类会诊的指征,不应滥用会诊,以免影响其他正常的医疗工作。更不应流于形式。

3、会诊按照会诊的性质分为科内会诊、科间会诊、门(急)诊会诊、手术会诊、院内多科会诊和院外会诊,各类会诊的组织必须严格按照相应的程序。

1)科内会诊:由主医师提出,科主任召集有关医务人员参加。

2)科间会诊:由主管病人治疗组的主治医师提出,主任(副主任)医师同意,填写会诊申请单。如因本科诊疗设备的限制,在病人病情允许的情况下,可带病人到相应专科检查(如需携带病历的,科室派医务人员携病历一同前往)。

3)门(急)诊会诊:由首诊医师提出,医生或护士电话通知被邀请科室的医师到指定诊室会诊。首诊医师须写好门(急)诊病历及初步诊断意见。

4)手术会诊:是指在手术过程中需要请其他专业医师协助处理的会诊。由主刀医师或其上级医师提出,电话通知相应专业的医师,应邀者得通知后应立即到场(如因事不能到场应说明原因,并提出代替人)。

5)院内多科会诊:是指需要同时邀请3个科或以上的医师进行会诊的情况。由病人所在科的科主任提出会诊的目的和要求,并将会诊通知书送医务科,医务科确定参加会诊的科室(部门)人员,并通知有关人员在指定的时间参加会诊。会诊申请书放在病人住院病历的最前面备阅。会诊的主持人根据病人的具体情况、会诊的参加人员等,可相应确定由病人所在科的科主任、医务科科长或医院领导主持。

6)院外会诊:本院一时不能诊治的疑难病例,由专科主任提出,填写《会诊邀请函》及《会诊申请单》报医务科审批同意并存档。若病情危急,科主任可直接电话邀请上级医院专家后,立即报医务科,并明确会诊时间、被邀请专家的单位和姓名等信息,再由医务科通知对方医院医务科。会诊由申请科的专科主任主持。必要时,携带病历,陪同病员到院外会诊。但须在医务科备案。

4、会诊(院外会诊除外)根据时限要求分为普通会诊和紧急会诊。

1)普通会诊在发出会诊邀请后24小时内完成。

2)紧急会诊须在确定会诊后10分钟内执行,需要紧急会诊时,上述第三条所规定的组织程序均可简化,责医师(主医师、值医师或首诊医师)应用电话通知被邀请人,之后邀请人应补发会诊申请单给被邀请会诊医师。

3)属于抢救病人生命的紧急会诊,被邀请人必须在接到通知后以最快的速度到达会诊指定地点。

5、会诊邀请科室必须做好以下各项工作:

1)责医师要认真、清楚的填写会诊申请单的每项内容,尤其对通知单中的诊断意见、会诊目的、时间、地点、邀请人员、属普通或紧急会诊、申请时间等。

2)责医师要认真、清楚的填写会诊申请书内容:包括病人姓名、住院号、病历摘要、必要的辅助检查及化验结果、初步诊断、会诊目的、书写日期等项。并根据第三条所规定的会诊邀请人权限,由申请会诊邀请人审阅后亲笔签名。

3)会诊时,病人的主医师及与被邀请会诊医师相应级别的上级医师必须全程陪同会诊并详细介绍病人的情况。如主医师因特殊情况不能在场时,其上级医师必须指定专人或亲自负责代替其陪同会诊的工作。如上级医师因特殊情况不能在场时,本科的二线值医师必须在场陪同会诊。

4)责医师要做好会诊前的准备和会诊记录,并实事求是地实施会诊意见提出的诊疗行为。

6、会诊被邀请人必须做好的工作:

1)未指名的普通会诊,由本院主治医师以上医师负责。

2)指名的普通会诊,原则上由指定的被邀请人负责,如被邀请人不能执行,应与邀请人协商后另行安排其他医师负责。

3)紧急会诊原则由被邀请科室的本院主治医师以上医师或二线值医师负责。

4)普通会诊在接到会诊通知后24小时内完成。紧急会诊被邀请人须在10分钟到位。属于抢救病人生命的紧急会诊,被邀请人必须在接到通知后以最快的速度到达会诊指定地点。

5)应邀会诊医师在会诊时应做到如下几点:

Ø  详细阅读病历,了解患者的病情,亲自诊察患者,补充、完善必要的检查; 

Ø  会诊医师须详细记录会诊意见,提出具体诊疗意见并开出本科医嘱,会诊记录包括会诊意见和建议、会诊医师的科室、会诊时间及会诊医师签名等; 

Ø  必须充分尊重病人的知情权,对患者需要自费或部分自费的药物或医用材料以及特殊用法须在会诊意见记录中注明,并告知患者和患者授权代理人履行签字手续; 

Ø  对疑难病例、诊断不明确或处理有困难时,须及时请本科上级医师协助会诊; 

Ø  会诊过程中要严格执行诊疗规范;

Ø  严禁会诊医师不亲自查看病人电话会诊。

文章录入:肖达明    责任编辑:肖达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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